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办法所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