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内的国家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违反本条例,妨碍正常开展藏语言文字工作,影响民族团结,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自治县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进行调查,并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