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三)不得在公共楼道、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