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三)不得在公共楼道、屋顶、阳台、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