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活动指导、监督和协调的具体工作。行政执法机关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