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第十六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关系:(一)委托期限届满的;(二)委托行政执法已无必要的;(三)受委托组织超越、滥用或放弃行政执法权,造成一定影响的;(四)委托机关认为需要解除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