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三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森林实行分类经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建设的需要,参照国家公益林划分标准,确定本地区的生态公益林,并给予重点保护和经济补偿。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按商品林经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