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十章 附则第六十三条已修改法规自施行之日起满两年,组织法规实施的相关部门应当就法规实施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