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需要适时修改或者废止有关法规。

法规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法规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法规文本。

法规被废止的,应当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