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法规程序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过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法规条文较少或者修改、废止、解释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第三次审议时,对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仍有较大分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四次以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