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法规案的提出第二十条已修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提请的法规案、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主要立法参考资料送达常务委员会。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法规草案与其他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