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章 建筑节能材料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第九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建设、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备案、公告制度。鼓励建筑工程使用经备案、公告的节能材料。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