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二条已废止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本省行政区域内档案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办法。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