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草场、林地、果园、养殖水面及"四荒"地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用于补充老年人养老或者老年福利事业。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