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章 社会保障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草场、林地、果园、养殖水面及"四荒"地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用于补充老年人养老或者老年福利事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