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煽动群众破坏森林,制造林权林界纠纷,破坏护林设施,以暴力威胁护林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