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第十条已废止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各级防火组织,健全护林防火制度,明确责任,划分区域,采取防范措施。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为森林防火戒严期,戒严期内在林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发生森林火灾时,必须立即组织当地群众和有关单位进行扑救,不得延误救火工作,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