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闽台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第四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在科学技术奖励中设立闽台科学技术合作奖,对在闽台科学技术合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