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闽台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第四十条有效闽台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遵循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和先行先试的原则,推进闽台之间人才、技术、项目等要素的交流与合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