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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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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未采用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的,或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企业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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