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矿山企业职工应当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及时报告和妥善处理生产险情和事故隐患,积极参加抢险救护。

矿山企业职工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其他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