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条有效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的矿山建设、矿山生产以及直接为矿山生产建设服务的活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