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有效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危害的组织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