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备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的时候不得使用警报器。在本市严格控制排放噪声的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辆,一律禁止使用气喇叭、怪音喇叭,禁止用喇叭唤人和在市区内道路上试验喇叭。在医院、疗养院、机关、学校和其他设有禁鸣标志的地段禁止使用喇叭。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