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在两个月内向社会公布有关行使监督权的情况:

(一)常务委员会公报;

(二)常务委员会机关的网站;

(三)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途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