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审批程序或超越审批权限发放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

(二)贪污、挪用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罚没款的;

(三)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