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矿产品经营的监督管理。

国家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或者个人销售。

收购、销售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禁止无照收购、销售矿产品。

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