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档案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档案或者档案复制件出境的,予以没收,并处罚款;没收的档案或者档案复制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