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利用与公布第二十七条有效档案馆提供利用的档案,应逐步实现以缩微品代替原件。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