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收集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属于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档案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应当提前1个月向州档案管理部门申报,由州档案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