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收集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则、县、市人民政府应拨专款,用于征集和抢救重点、珍贵档案和少数民族历史档案。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