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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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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收集与管理

第十四条

有效

对记述和反映本州少数民族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宗教等活动的档案,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重点收集、征集、整理、保护和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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