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收集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对记述和反映本州少数民族政治、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宗教等活动的档案,各级档案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重点收集、征集、整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