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收集与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本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材料,由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后,按规定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本单位档案室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