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新建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筑节能标准。 民用建筑应当依法采用可再生能源。采用集中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应当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和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 公共建筑应当加强用能系统节能管理,完善能源统计,提高用能效率。使用空调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应当优化空调运行管理,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