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检测管理,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定期对本单位的主要用能设备、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分析,并准确记录和汇总能源计量原始数据。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