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业机械的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经鉴定具有推广价值的农业机械产品,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协助做好推广应用和申请专利等工作。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