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驾驶未经安全技术检验或者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