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