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条例/第四章 推广应用第十九条有效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的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应当尊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意愿,并适应当地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