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八条有效举办民办学校可以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鼓励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举办民办学校,可以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资产出资。以实物和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无形资产出资的,其出资应当经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以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出资的,其出资额不得超过举办该民办学校全部出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其他资产相分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