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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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有效

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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