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向该民办学校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