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