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民办学校应当有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职教师。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聘任的专职教师,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二。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应当根据所设专业聘任专职教师,专职教师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实习指导教师不少于其专职教师总数的二分之一。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