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