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