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八条已修改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通过定期报送相关经营数据、报表等方式报告经营情况。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