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第四章 快递业务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市邮政管理机构,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