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