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邮件收寄验视制度。

对用户交寄的信件,必要时邮政企业可以要求用户开拆,进行验视,但不得检查信件内容。用户拒绝开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对信件以外的邮件,邮政企业收寄时应当当场验视内件。用户拒绝验视的,邮政企业不予收寄。

邮政企业发现邮件内夹带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