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邮政条例/第二章 邮政设施第十条已修改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三峡库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