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六条已修改每届常务委员会任期的最后一年由主任会议提出五年立法规划建议草案,由下一届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应当于每年的第三季度开始,并于年底前完成。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立立法项目。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