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法规解释、修改与废止第五十五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适时对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提出意见,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汇总,向主任会议提出清理情况的报告;对地方性法规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与现实情况不适应,或者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不协调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